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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买菜教师别成“误伤”
2016-10-26 10:20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姜春康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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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名为“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通报”的图片,图片显示两名来自三明宁化红旗小学和城东小学的老师,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10月25日澎湃新闻)

  因买菜而被通报,福建三明的教师有点“冤”。尤其,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有发布过一个通报,而且涉及到11人,其中有4名学校教师,9人通报理由为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另2人通报理由是违规停车和骑摩托车没有戴头盔。这样的明确“告诉”等于直接将网友们尚有疑问的新闻,变成了板上钉钉的“铁事”。

  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就被通报,合适不?有网友干脆用“新鲜”、“奇葩”等词汇进行了描述表达惊讶。尽管当前这些教师只是被通报尚未处分,但丝毫不影响该事件正在网路上澎湃之势发酵。《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中有一项为“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宁化县还成立了督查组,对违反规定行为采取暗访抓拍、街道巡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并定期深入有关单位查阅执法处罚单或调阅监控视频,了解掌握党员干部违规情况”,这样的规定的初衷固然好,但对“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以及时刻监控,这样真的很妥么?如今,不少菜市场都摆到了路边,对于被通报的教师以及其他群众来说,难免有时判断不准究竟是不是“违法”,因为定义和处理占道经营的全力在执法部门啊。执法部门有权对摆摊行为进行规范,将靶子打在买菜的教师身上,有失公允。换言之,即使教师买了占道经营的菜,也不该因而“连罪”被处理,不该治标不治本。不处理违规摆摊的,处理买菜的,是不是有些跑偏了?同时,还偷拍,有隐私权吗?

  公权出发点好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也要合理合法。这不禁让人想起,前一段山西省长治市屯留一中南校区的24名高二年级老师放假后,一起到饭店提前庆祝教师节,聚餐饮酒共花费1390元,AA结算,却被当地纪委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的新闻来,事件发生后,当地县纪委理直气壮通报,措辞非常严厉,引起了部分网友的质疑,“放假后AA制聚餐也不行?”、“聚个餐就给老师抹黑了?”“又不是公款大吃大喝,通报站得住脚吗?”事实证明,网络们的汹涌质疑起了很大作用,当地的处理有些权力任性了。几天后的新华社报道,山西长治市纪委通报称屯留县纪委“在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当不妥的问题”,决定“撤销屯留县纪委常委会关于对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处理决定”,并由市纪委全面核实了解情况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与其说这是被通报教师的幸运,不如说这是网友们的胜利。不是么?只要不占用工作时间,教师也好,机关干部也罢,都可以理直气壮的去消费啊。

  和“教师AA制聚餐被通报”相比,教师买了占道经营者的菜被通报显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不同的是,前者在舆论的压力下得到了上级部门的纠偏,而后者尚在发酵之中。当前,虽然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几不许”的初衷没有问题,但我们还是建议对买菜教师的处分能够三思而后行,别造成“误伤”。毕竟,这样的“杀一儆百”很容易滑入“逮谁处理谁”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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