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今天共同对外发布《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披露: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仍不理想。一些省份、地市级政府公开情况不佳。其中,有12个地级市,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各项指标考核中全部为零分。但值得可喜的是,四川省和广东省广州市分获省市透明度第一。(法制日报11月2日)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政府采购法》中明文规定,所有政府部门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然据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报告》披露:目前,我国一些省份、地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仍不理想。其中,有12个地级市,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各项指标考核中全部为零分。但值得可喜的是,四川省和广东省广州市分获省市透明度第一。笔者以为,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是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采购的透明,无疑是让公众对政府的信赖指数提升,提高政府执法的权威性。
说到政府采购,可谓一直以来都备受诟病。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往往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让政府采购的初衷旨在控制财政支出,进而反腐倡廉偏离“坐标”;让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扭曲变形。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再如报道所述,12个地级市,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各项指标考核中全部为零分,着实让人匪夷所思。难道公布一下采购信息就有这么难?是出于商业机密还是存有“暗箱操作”的猫腻,笔者不好妄加论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政府采购透明省市的确值得一赞。
早在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就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随后2004年9月1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等等如是都必须公开透明。笔者想问的是,十几年过去了,直到今天,还有一些地方省市“犹抱琵琶半遮面”意欲何为?板子该落在谁的身上?可能最根本的一点还是监督不到位,没有撩开“利”字的面纱所致。
毋庸讳言,政府采购使用的财政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口袋,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公示”,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试想,不公开,公众何以知道个中“天机”,监督何从谈起?因为采购,本就可能存在大量的自由处置和权力寻租的机会,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腐败性,这也是公开的秘密。客观地说,虽然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制度有据可依,但在现实环境中,之所以人们对政府采购的信任不佳,是因为公开不到位,甚至背道而驰。所以,政府采购唯有全面公开透明,不留余地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唯有监督部门敢于顶真逗硬,对有质疑、有瑕疵的公开严格审查,并对违规者绳之以法,才能让权力寻租的可能无法生存。
最后,沿用一句广告词“只选对的,不选贵的。”这既是我们每位民众日常消费的一个原则,也是政府采购应该秉承的原则。尤其是网络发达、讯息一键可知的当下,政府采购不应该再次成为一个敏感点,撩拨民众话语权。笔者相信,只要我们监督部门加强监督,采购部门无保留的公开信息,政府采购定能经得起民众监督、时间检验,质疑也就自会消于无形,从而达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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