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9月,上海一男子将停放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搬回家中,几天后被单车查询系统的工作人员通过自行车自带的定位装置查找到地址。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韩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韩某到案后交代,某日晚11点左右,他经过小区门口看到一辆共享自行车停在路边,连续几天这辆自行车似乎没有人骑用,于是动了歪念头,把自行车搬回了自己家中。日前,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韩某向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据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介绍,该案系闵行区首例共享单车盗窃案。(11月4日央广网)
“共享单车”,何为“共享”?“共享”意思就是共同享有,即共同享有使用单车的权利。既然是“共享”的,那它就姓“公”不姓“私”,即使一年半载没人骑用那也是大家的东西,如果硬要占为己有,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虽然我们不能断言,“韩某”就一定是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坏之人,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将共享的资占据为己有的行为从客观上影响了他人出行,损害了公共利益,至少素质不高,想必“韩某”把车搬回自己家时和“孔乙己”的心理一样,认为“顺手牵羊不算偷”吧!希望少数“车霸”能高抬贵手,让共享单车平平安安回家!
现在社会当中总是有这样的一些人,自以为是的想当然,殊不知有的时候就是他们的这种想当然危害了他人的利益,触犯了法律,把自己送入了牢狱之中。一辆单车即使不是共享单车,放在了马路旁边,难道我们就应该把它捡回家中吗?那马路边上放着那么多的汽车,也没见谁顺手捡走一辆汽车的啊?想当然的思想最是要不得,这就好比我们捡到了一些东西,比如说钱包、手机、卡包等,我们能说我们捡到的就是我们的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我们应该本着拾金不昧的精神把这些东西交还给失主或者警察同志,而不是自私地据为己有,如果那样做了,和小偷有什么区别?
“贡献单车”,既然“共享”,怎能“私有”?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维护好这些公共资源,维护好自己使用的权利,不要因为一己之私,损害了大家的利益,这样才能保障我们的公共基础设施系统建设地更加健全,才能更加有助于老百姓的生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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