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显示,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认识有偏差,担心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对试点工作不表态、不配合。(11月7日,人民网)
何为“公益诉讼”?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公地悲剧”现象在法律层面的反应,更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象征之一。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一年时间内,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诉讼案件42件。这些数字足以证明,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更足以证明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社会组织、普通公民对保护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
但华美的乐章中总有些不和谐的“音符”。在试点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政府形象”的心态,或是对试点工作不支持、不表态、不配合,或是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回复但并未进行实质性整改,或仅纠正部分违法行为。表面上看,这种“消极抵抗”的态度源于个别地方政府对“公益诉讼”的误解,但实质上却体现出其保守的惰政心态。
重视“政府形象”,爱护羽毛无可厚非,但把“公益诉讼”与损害形象挂钩却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为难谁,而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作为被法律赋予公权力的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更应该把自己定位为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遵从者,而不是出于本位主义试图置身事外。说到底,个别地方政府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上的不配合与其说是保护“政府形象”,倒不如说是对自己是否能完全依法行政,是否能经得起公益诉讼的信心不足。
“政府形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组成要素大体来源于行政效率、执政能力、法治水平、
清廉程度等多个方面。到底好不好,不能由政府自己“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还得由治下老百姓来打打分、评评理。因此,与其纠结“公益诉讼”试点会不会让自己形象受损,倒不如用开放的心态,学会反省和内审,好好“苦练内功”,多为老百姓办点好事和实事,用行动和实绩证明自己。这样塑造的“政府形象”才不会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才能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考验,形成地方政府的“优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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