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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澄清对《网络安全法》的几点误读
2016-11-15 14:50 来源:理论网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导,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 王四新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一、关于排挤外企的问题

  外企对《网络安全法》担心的方面很多,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担心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等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会给企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负担。在这个问题上,首先是对外企、中企一视同仁的,不存在“排挤”之说。

  任何企业都不应忘记,一切服务或产品都要以满足安全需要为前提。否则,假如一个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还不允许所在国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这就是典型的特权思想,是想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错误思想。这种想法在全球任何地方都行不通。

  我们注意到,美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少采取了类似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甚至有些是限制措施更严厉。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对进入本地的中国企业以国家安全名义实施多种类型的检查审核措施,导致有些中国企业至今无法进入其市场。因此,有些欧美国家凭借自己的想象对《网络安全法》中的安全审查制度说三道四,显示的是“傲慢与偏见”,是以己之心、度人之腹。

  二、关于解读随意性强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立法、执法领域涉及的变量和遇到的问题之复杂,远远超过互联网之前的任何社会阶段。许多情况下,立法机关只能根据网络复杂的实践、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适度采取治理措施。因此,某些外媒夸大指责《网络安全法》有“随意性”并不成立,而是完全出于在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下立法的实际需要,出于给执法机关审时度势地、因地制宜地执法创造更好的条件,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

  三、侵犯公民表达自由权的问题

  互联网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为个体更好地行使和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最好的技术手段。这一切,都必须以网络正常运营、安全运营为前提条件,否则公民享受的权利和自由都将化为乌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这个地方不是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想传播什么就传播什么,如果其言论或其他的传播行为伤害到了他人或网络空间的安全,同样需要负法律责任。

  因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调通过具体的措施来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对于实名制坚持“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原则,不影响用户隐私,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大多数公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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