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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重建夫妻夫妻债务规则不妨先增强债权人风险意识
2016-11-16 09:4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程彦暄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他们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房子被执行,自己成为“老赖”;他们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他们组建QQ群、微信群,抛弃个案思维,各方合力,希望修改“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11月15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国内各地离婚率普遍增高,夫妻之间关于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也日益凸显。从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借贷时,通常由夫妻中的一方写下借条,然而当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向债务人索赔时,一般将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以确保债权的实现。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另一方非借债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现在银行对已婚个人发放贷款必须要求夫妻双方签字,而且是面签,还要留下签字的照片,防止签字造假。但对于民间借贷而言,简单地欠条、一方的签字等形式使得整个借债程序过于“简单”,一旦债务人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虽然可以依法起诉夫妻双方,但个人的合法利益依旧难以维护,同时夫妻非债务人一方也要面临利益损失,可谓“损人不利己”!

  关于呼吁重建夫妻债务规则的声音早已有之,但修改法律条文绝非一朝一夕便可功成,在笔者看来,与其单纯的呼吁修改法律,不如先增强债权人的风险意识。面对他人借债时,不妨先从多方面了解其偿还能力,并借鉴银行借贷形式,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当面签字。与此同时,债权人不妨在借债前,邀请专业机构对借债家庭进行偿还能力评定,并要求实物抵押,以此最大限度避免因逃债行为造成的个人损失,同时也可确保夫妻双方的知情权,避免欠下“冤枉债”。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夫妻财产公证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也可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等进行公证,以便日后减少纷争,保护夫妻双方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但夫妻财产公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很难得知公证的内容,而让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第三人主观上的明知难度亦很大,所以应辅以相应的夫妻财产公示制度,便于第三人查询。

  提高债务风险意识,强化社会教育是关键,为此相关部门还应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社区活动等形式加强社会债务风险教育,媒体部门也应该充分借助媒体宣传平台,加强社会债务风险知识传播,提升人们的债务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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