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11月15日,四川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严禁民办学校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省教育厅要求,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11月16日《华西都市报》)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是,这并不等于办学校就是一件轻松容易,随随便便的事情。在《教育法》的第二十六条,专门规定了设立学校的必备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此外办学校的人还必须明白,举办学校是社会公益性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然而随着各类民办学校地开设,生源竞争也就越来越激烈,有的学校不惜铤而走险地违背《教育法》通过虚假宣传,甚至雇佣社会人士专门从事招生工作,给教育扣上了商业化和营利性的帽子,从而歪曲了国家“大兴教育”的办学宗旨。
针对这一问题,日前四川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严禁民办学校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该《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针对以往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三乱”现象,该《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同时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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