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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应成为工作原则
2016-11-29 10:1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关育兵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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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抢骗犯罪要本着“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和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的原则,严厉打击本地突出犯罪,确保一方平安。25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盗抢骗犯罪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这样要求。(11月25日新华社)

  公安部的说法,是有所指的,他指向日益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恶瘤,有的甚至直接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上当受骗者从无知的农民到清华教授这样的高级知识分子,几乎无所不包。电信诈骗何以如此肆虐,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却是公安部门的纵容。这种纵容不是包庇,大都是由于案件的侦破难度大,投入的人力物力多,许多时候,受害人报案后,结果是不了了之。

  千里长堤,毁于蚁穴。一个个不能及时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就像一个个蚁穴,无形中滋长了诈骗分子的坦然和嚣张,让社会安全的长堤在一点点损坏。猫不抓住老鼠,老鼠自然也就不会怕猫。不仅诈骗分子不怕,这条黑色产业链条上的各色人等,也因为受不到应有的惩戒,从而使自己错误的行为得不到正确的矫正。进一步来说,电信诈骗的上当者众多,但未上当者显然更多。然而,当这些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时,显然并未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正是如此,才会不断的有人上当受骗。也正是因为这些,才有了电信诈骗的猖獗。

  可以说,“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是从根源上减少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应对措施之一。一项刚刚露头的诈骗形式被及时打击,就能遏止一项诈骗形式的发生;所有的电信诈骗形式都能从露头就被打击,也就难有大量诈骗案件的发生。破窗理论,在这个领域同样适用。而从社会治理来看,虽然看似侦破成本过高,但放之长远来看,无论对于侦破成本,还是对于减少群众损失,都是值得的。

  “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也同样适用于传统犯罪形式。一些黑恶势力的形成、坐大,往往是因为在其萌芽、露头阶段得不到有效打击和惩治,以至于最终危害一方的。及时的用法律给予他们强力矫正,不断的剪除新生的羽毛,也就难以形成黑恶势力。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如此,对于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只要这一原则在相关部门的工作中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社会会纯净许多,也会光明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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