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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成诈骗犯,“官德”不容再“滑坡”
2016-12-01 15:30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雨露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大连某单位副处长方某某虚构单位开会需要资金的谎言,先后诈骗关系不错的张先生(化名)共计48万元。张先生出于对政府官员的信任对方某某没有怀疑,案发后赃款没有追回。日前,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对方某某判刑9年6个月。(12月1日澎湃新闻网)

  现如今,社会上诈骗形式多种多样,每天都在上演,警方一直也在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本来没什么值得好奇的,但如果诈骗犯是一名官员,引起舆论的围观就很正常了。该名副处长身为父母官,掌握着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不仅不为老百姓做事,反而知法犯法,利用莫须有的事诈骗朋友48万元,最终不仅锒铛入狱,还要把诈骗的钱还上,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谁都知道,官员是掌握公权力的公众人物,身份自然不同于普通群众,他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其自身的自律和道德规范约束,其行为具有放大效应和示范效应,对社会价值取向、社会公德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倘若要是有不良的行为发生,不仅仅体现的是“官德”的放任,更加暴露出的是对官员教育和约束的不足,这种行为势必会不断放大,最终将使整个社会道德的滑坡,这绝非危言耸听。因此对于这种道德败坏,甚至是触犯法律的行为绝不容小觑,必须严惩,从而达到该有的震慑作用。

  所有为官者都应该认清一个道理,那就是“官德”不仅仅指的是官员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官德,更指向为官者的品德、道德以及尊法守法的意识。正所谓:知耻而后能治。所以,对于手握公权力的官员而言,如果在个人言行上丧德失耻,不仅仅会造成一时的负面影响,更严重的是有损整个干部队伍的形象。

  因此,对于这起事件,党员干部不能只看热闹,而是要深刻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时刻严格要求警示自己,争做社会上“正能量”的引领人。只有这样才配为官,才配执掌国家赋予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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