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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的做法早该被“淘汰”
2016-12-02 16:35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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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12月1日新文化报)

  “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多年来得到了很多单位的支持,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留下更优秀的人才,把单位认为不符合上岗标准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淘汰出局。这种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在,最高法明确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即使员工合同期内在“末位淘汰”中处于末位,也不会被“淘汰”,即使没有能竞争到岗位,也不会被单位辞退,就算一定要将他们淘汰或辞退,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那这样问题就来了,如果不“竞争上岗”或者实行“末位淘汰”,那如何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没有竞争机制,没有末位淘汰机制,那可能会使一些人消极怠工,使单位的工作效率低下。实际上,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办法很多。如:给员工多一些关怀,使员工感到单位的温暧;明确奖惩标准,用经济、福利等手段奖勤罚赖;把工作表现差的人安排到其他更适合的岗位等等,根本用不着非要把员工一脚踢出单位,所以,“末位淘汰”这一做法早就应该被“淘汰”。

  劳动合同法对于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末位淘汰”“竞争上岗”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一些企业频繁而无休止地使用“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的手段,会使员工之间产生相互不信任,搞得人人自危,一些有能力但没有人缘的人不得不排挤出局,部分没能力的人则一天到晚忙于搞人际关系,根本没心思用在工作上。还有不少单位的竞争上岗只限于普通员工或中层干部,不涉及到管理层,这样必然出现不公正现象,与竞争上岗的本意相悖。所以,“末位淘汰”这一做法早就应该被“淘汰”。

  再说,各单位“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的标准及参数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到结果的科学、公正与否。这些标准和参数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大多是由单位内部设定,可能会出现因人设岗、因人设位的情况,从而使一些人在竞岗和考评中投机取巧,使考核不能完全反映某些人的真实工作业绩和水平。有些单位把“末位淘汰”搞成“硬性摊派”,不论部门员工多少、表现如何,一律实行“末位淘汰”,使得平时埋头苦干有能力有成绩但不善搞关系的人倒了大霉,有冤无处申。同时,干活越多的人,出错的概率越大,越坚持原则的人,得罪的人越多,结果这两类人因年终评分低而被“末位淘汰”了,即使通过竞争又重新上岗,其人格尊严已受到伤害。所以,“末位淘汰”这一做法早就应该被“淘汰”。

  最高院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淘汰”“竞争上岗”为名解除用人合同,是公正公平的体现,堵住了法律漏洞。当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考核是应该的,但如何考,如何核,应该广泛惩求员工的意见,达成大家都普遍接受的方案,以体现公正公平性,对考核中认为不适合岗位的可以进行换岗、转岗,确实不能适应岗位的,在合同期满后进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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