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12月11日新华网)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国“水危机”严峻的当下,必然是一个催生河清水绿的有效制度。
全面推行河长制,传达了中央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更重要的是河长制迈出从“部门制”向“首长制”关键一步。河长制核心就是党政首长负责制,破除体制顽疾,改变“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尴尬。就像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一样,河长制可以说是“水缸子”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首长负责,像抓粮食安全一样抓水安全,就一定能够做到。
人们常说:“水无常势。”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这里就要提到河长制另一个特征就是上下游、左右岸“共治”。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河长职责明确要求,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如此一来,便可有效祛除昔日“九龙治水”导致权责不清的“诟病”。
当然,河长制能否收到实效,关键要看是否有人因任上不力而被问责,是否有人因这一“虚衔”而丢了实职。远古时代的鲧因治水9年“功用不成”,被舜帝放逐羽山;禹因治水“通九道”被民众拥为领袖。这种朴素的河长制,一惩一奖,问责分明。为此,在追究问责上《意见》也设有“硬杠杠”。意见强调,要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河长制,就是“请领导下河游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争取早日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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