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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见义勇为,别心疼一张“荣誉证书”
2016-12-13 14:1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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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10日,几个成都家庭一次愉快的端午郊游,不幸演变成一场悲剧。朋友肖军、喻春祥乘坐的皮划艇被漩涡掀翻。为了营救两人,钟敏的丈夫于强、周萍的丈夫张正祥相继跳入水中,不幸的是,最终3人死亡,仅喻春祥1人生还。周萍和钟敏二人一直奔忙着,希望亡夫能得到见义勇为称号,但是综治部门以救“邀约”出游对象属于义务为由驳回。近日,她们再次提出申请见义勇为认定。(12月12日《华西都市报》)

  其实,综治部门驳回这两位死者家属的申请,是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方面规定的。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其中第二条: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很明显的是,这些人属于“一起相邀出游”的性质。在“一起相邀出游”的时候,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就是“确保对方的安全”,在对方遭遇险境的时候,进行积极救援。综治部门就是因为这些人之间存在“互相救助的义务”而给出了“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结论的。

  即使,这种结论再符合法理,但是也因为不符合情理,而显得有点寒冷。有错的不是综治部门,而是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是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还没有前行导致的。当英雄的行为不能得到认定的时候,这无疑是让我们不能接受的。有这样几个事实需要认真对待。

  其一,当“相邀的伙伴”落水的时候,救人的两人是没有落水的。这个时候,他们完全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选择救人,二是可以选择不救人。而他们选择了救人;其二,两名死者下水救人是个基本的事实,而且他们因为救人死亡了;其三,两名救人的死者与落水者之间不是直系亲属,而属于朋友。救助直系亲属不算见义勇为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救助朋友不算见义勇为就不能理解。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不少尴尬的现象,见义勇为越来越少了。为了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地方,都在采取鼓励性的政策,倡导大家投入见义勇为事业中。在这个大的环境之下,有关部门需要考虑的是放宽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而不是让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了。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义举也是值得我们去放大,去传播的,这是因为我们需要更多正能量的阳光。

  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以为认定两位因为“救援相邀出游伙伴”而死亡的市民为见义勇为行为,恰恰是我们社会导向的需要。认定见义勇为之后,其实死者家属能够得到的好处是有限的,也只不过是几千元的奖励资金而已。而人家在意的更是社会的认同,而是一本“荣誉证书”。

  “相邀出游”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但是不能因此就说这种救人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这太让人寒心了。这起事件倒是给了我们一个思考的空间: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能沉睡不醒,需要拓宽认定的门槛了。

  认定见义勇为,别心疼一张“荣誉证书”。放大社会正能量的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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