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可以说对反腐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深入,虽然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法,但同时在反腐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司法监督太晚等等问题,这些都急待从中央层面进行解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可谓是一场“及时雨”,从制度上保障了反腐的继续持续深入。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是监督执法机关”。这就明确了国家监察履行反腐败专责执法机关的性质。可以预见,一个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为主导,以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为配合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格局必将形成,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在现实中,很多腐败案例是中央巡视组或是群众举报发现或曝光的,而同级纪检组织主动查处的很少。因为,在各级党政体系中,都是同级党委领导纪检组织,这样的体制就导致同级的纪检部门很难去监督党委书记和其他官员。这就造成了反腐战线上的“堵塞效应”。
因此,此《方案》的出台通俗来讲就是要将监察机关的位阶提高,权责也随之加重。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监督同级部门权威性不足。监察委员会成为与政府、司法机关等相提并论的国家机关,权力和责任更重,将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是“从严治党”向从严监察国家机关的延伸。这项改革的好处在于监察委员会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减少很多阻力,让反腐更加高效,更加“无死角”。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可谓在反腐领域具有跨时代意义。监察委员会组建后,不仅地位上升,同时权限也随之上升,具有违法调查权和犯罪侦查权。这样,这将极大地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违法犯罪的法治效能和强大威慑,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有利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体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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