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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法律关系不是“删除”养育之恩
2016-12-19 15:41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李娅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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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刚刚出生的女婴,取名小芳。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目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12月19日《成都商报》)

  上述案件审结之后,看到“养父”方崇财拿着“养女”照片喃喃自语的场景,作为旁观者,笔者内心很是触动。一份历经23年的父女之情就此缘尽,令人惋惜。然而,在惋惜之余,更期待那位昔日的养女能“常回家看看”,毕竟严肃的法律之外还有“温暖”的道德,23年的养育之恩始终是一个无法抹杀的事实。

  针对这起案件,笔者无意去实施道德绑架,毕竟法律的权威在于被信仰。法律对收养关系作出一系列详尽的规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养父母、养女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良好的收养环境和氛围,让更多人能享受“当父母”、“当儿女”的权利。对此,一切不合法的收养关系都必须予以解除。所以,小芳依法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依法支持小芳的诉求,并判决收养关系无效,都是对法律权威的绝对遵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无可厚非。

  然而,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法律和道德并不是孤立、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法德共融既应是社会治理的不二选择,也应该成为公民约束自身言行的基本遵循。道德虽不具有强制性等特点,但却是生活中最有温度的、最有力量的约束力。社会因为社会公德变得和谐稳定,事业因为职业道德变得顺利向前,家庭因为家庭美德变得温馨有爱。所以,个体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同时,也应当保持内心的那份道德约束,如此生活才更有“温度”。

  在上述案例中,方崇财收养小芳的行为虽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但其抚养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付出的时间、精力、财物是真实存在的,和小芳建立起来的父女之情也是真实存在的,解除法律关系不是“删除”养育之恩。对此,道德应该及时“就位”,以维系这份父女之情。小芳和方崇财之间虽无收养关系,但是“养育之恩大于天”、“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等价值观,都应该成为引导小芳不忘养育之恩,继续照看“养父”的动力,这份照看可以无关赡养义务,无关金钱支付,而仅仅是一次看望、一次谈心、一顿热饭。相信这些小小的举动足以宽慰、温暖“养父”的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应该认清法律与道德的共融性,努力做到的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期待“养女”小芳和“养父”方崇财的“父女之情”不会止于此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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