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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当明确“税款专用”原则
2016-12-22 16:4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朱恒顺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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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在法律中直接规定税款的使用原则。环保税收征收情况、使用情况要每年向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而且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滥用税款的法律责任。

  日前,环保税法(草案)二审稿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总体上看,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充分采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已比较成熟。这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法草案有望获得通过。

  不过,虽然草案二审稿在法律原则和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多数重要制度上都已相对完善,但也仍然存在一些缺憾。其中最重要的,是缺乏对环保税收款项用途的明确规定。

  环保“费改税”,不仅仅是要解决传统排污费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力度不足、标准过低、强制性不够的问题,最关键的目标是要实现对环境治理的正向激励和补偿修复作用,这就必然要求将征缴的税款全部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在生态环境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如果有些地方在实践中将征收的环保税款和其他税收一样纳入一般性预算并移作他用,便会背离开征环保税的初衷,也会增加税收征缴的难度。

  要看到,在一些地方,环保工作仍然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要求,征收上来的环保税款能否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还真难以让人乐观。远的不说,前几天,财政部通报在其检查的9个省份中,近半数省份存在挪用治污补助资金现象,其中安徽擅自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保障经费2.19亿元。此前审计报告也曾披露,从2001年到2007年,约4.03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河湖污染的资金被挪用。事实上,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能否落实好也都不好说。以政府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为例,虽然环保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但前不久媒体曝光,仍有多个省级政府未履行报告义务,相当数量的市、县级政府甚至没有认识到应当履行这一法律义务。

  因此,要想实现环保税法立法目标,就必须在法律中直接规定税款的使用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征收的税款主要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环保税收征收情况、使用情况要每年向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而且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没有这些刚性要求,就很难避免税款被以各种理由挪作他用。另外,还可以明确公众对税款使用的参与原则,对于环保税款的用途,要尽量尊重多数民众的意见。当然,如果要使法律有“牙齿”,还应当增加滥用税款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也值得进一步厘清。我国企业总体税负较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环保税立法也不宜增加企业税负。但是,“减负”也不是环保税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虽然可以通过设置多种税率来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但对于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仍然有必要通过税收“加码”,通过税收手段逼迫其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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