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1月5日澎湃新闻网)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法,群众对此赞口不绝。然而,不可回避的是,腐败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根治的,仍需要继续完善监察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措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央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可谓高瞻远瞩,未雨绸缪,这样的举措必将将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新的高潮。
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就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以看出,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国家的方针大略,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体现了上层领导反腐倡廉的决心和意志。
可以说,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要把纪检监察部门的位阶提高,权责进一步加大,从而减少办案阻力。现如今,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暴露的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其中纪检监察部门隶属于地方党委政府这就是一大弊端,不仅监督同级部门权威性不足,而且因为受制于党委政府领导,也很难对上监督。而现如今,在改革中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与地方政府、人大、司法机关等相提并论,可谓权力和责任更重,将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对于反腐倡廉无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多年来,反腐败的经验充分表明要治理腐败首先就要限制权力,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因此,要达到反腐败“治本”的目的,就不能不对过分集中的权力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实现某种程度的权力分置,从而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将监察权从行政权中剥离,有利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是优化权力配置之举。
笔者相信,此次试点对反腐进程将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现今只是在三地试点,但是其他地区也应该积极学习借鉴,为日后全面推广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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