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1月17日《法制日报》)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有钱没钱回家过年”是基本共识,传统文化对于情和义的渲染从来都不惜笔墨,而“家”的概念也不单单是与父母家人团聚,更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归属感、依赖感,尤其身在异乡的游子,对于“常回家看看”几乎是条件性的内在冲动。
逢年过节,“常回家看看”总是逃不开的话题,朋友同事打招呼从很有中国特色的“吃过饭没有”到“最近回家没有”,一定程度上说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们已经不用再为温饱而发愁,开始更多关心精神层面的问题,这是非常可喜的事情。
但是,“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无情现实一次次上演,空留悔恨和遗憾,“常回家看看”难实现。当然,其中原因是复杂的,就业与发展的现实窘境、道德观念的转变等都不同程度让“常回家看看”的难度越来越大。2012年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尤其是“异乡客”,“想回而不能回”也有其现实困境。
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这句充满魔性的话戳痛了多少游子内心深藏的柔软。一种观点倾向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虽说温饱问题解决了,但身处竞争激烈的多元社会,“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环境暗示,以及衣锦才能还乡的执拗与偏见,让许多人不得不选择牺牲亲情来换取更多的发展资本,其实是无奈之举;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忽视、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探亲等权利,导致“常回家看看”成“常想回家看看”。
个体也好,社会也罢,主观的、客观的原因都有,“常回家看看”入法多年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也是不争的事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法律责任的细化不够,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再者,人们传统观念中“百善孝为先”的自觉认知与法律强制要求的赡养义务多少会有所抵触,即使面对“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父母也很少会主动运用法律维权。
法律无情人有情,打破“不能常回家看看”的窘境,法律法规应该体现更多引导作用,在各地出台相应的强化措施和鼓励性的规定之外,更应该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同时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千法万法,不落实都是无法”,对侵害劳动者合法休假、探亲假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从而引导个体、家庭、政府和社会形成共识,让“最长情的告白”从“常回家看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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