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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失效,“常问候”显灵?
2017-02-08 10:50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邓海建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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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草案规定,除了物质上的赡养外,家庭成员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2月7日重庆晨报)

  无论中国的老龄化以怎样的速度狂奔,亲情陪伴永远是中国老人最长情的晚景。

  重庆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老有善养”建章立制,起码在价值取向上做了有益的导引。相较于物质赡养,精神赡养更难能可贵。尤其在乡愁遥遥的年代,一通电话、一段视频、一封家书,对家庭亲情来说,也或能聊以慰怀。

  不能常回家看看,也当信来书往。

  不过,2013年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曾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硬性规定,遗憾的是,现实归谬了良法的初心。除了当年有新闻报道父母将不回家子女告上法庭,这些年来,对于更多普通中国家庭来说,“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刚性,可能还不如春晚歌曲的情感召唤更有劲。2016年10月19日,国家卫计委公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6)》称,中国流动人口达2.47亿人,其中流动老人占将近1800万,主要以低龄为主,其中有八成低于70岁。为了子女,中国老人宁愿漂泊在无根的城市、宁愿卖掉老家房子来城市给子女交首付——他们,又如何会“拿起法律武器”,将责罚的枪口对准自己的子女?这就是最真实、亦是最尴尬的中国国情。立法再好,如果刻舟求剑,恐怕最后也难以抵达良法善治的臻境。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明确的是两个层面:一则,问候老人固然重要,但这不是法律能管得了、管得好的事。如果“常回家”失效,就别指望“常问候”会显灵。二则,法律的真意,在于执行。如果没有配套的罚则兜底,又或者初心沦为纸上画饼,这样的吁求可能反而容易被轻佻解构。再则,“常问候”在公众的价值理念中,当属于道德自治的范畴,换句话说,这是人伦之常,而无须法律明文插手。

  “常回家”也好,“常问候”也罢,说到底,仍属于强制规定义务的思路。在中国快速老龄化的路上,除了子女的孝心与义务需要时刻被提醒,社会恐怕更当给子女提供尽孝与赡养的便利。今年1月,《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备受舆论关注。因为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样的法律关系调整,抛开执行力的绩效不谈,起码在思路上算是抓住了养老问题的“七寸”。相较于空泛的刚性约束,中国子女最需要的,也许是“常回家”的时间和精力、“常问候”的情怀与惯性。

  家是盔甲,亦是软肋。父母是大港湾,亦是东流水。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度设计还须更切实地关照现实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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