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其中,见义勇为相关内容成为关注热点之一。(3月9日,人民日报)
见义勇为一直都是人们推崇的高尚品质,但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却并不是总会受到人们的赞美。舍命拯救落水儿童,上岸后发现孩子和母亲早已离开,没有一句感谢;搀扶摔倒的老人,不被家属感谢,反被讹诈;因勇敢制止盗窃、抢劫而被歹徒砍伤,生活陷入困境却无人补偿……多少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不断上演,多少见义勇为者为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甘愿牺牲自己,却换不来一句感谢。认真反思一下,人人都称赞见义勇为者,但为何大部分人在别人遇到危险时选择沉默?为何很多见义勇为的英雄得不到应有的感谢,甚至连自身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究其根本,立法不完善,法律未进行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处理此类事件无法可依,导致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一审、二审稿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时的权益保障问题。后经征求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月8日,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此项法律规定对匡扶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能够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也足见国家以及法律对见义勇为者保护的重视。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的观点十分透彻,她表示:“见义勇为是高尚可贵的品格,但义举本身也有风险。如果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受助者却持漠视态度,必然使得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贬损。”社会在不断进步,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希望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永不止步,坚决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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