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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受损终身追责”倒逼责任意识
2017-04-05 16:18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鱼予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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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Ⅲ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近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终身追究。(人民日报,4月3日)

  应该说,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追责的对象直指造成Ⅲ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而且,明确规定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终身追究。无疑,此举传递出地方对治理环境“动真碰硬”的决心。相信,“生态受损终身追责”的建立,定能抓住了当下环境问题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必然会对各级决策者起到威慑警示与政绩导向作用。实际上也是有效规避GDP涨、官员升、环境完的恶性循环之路。

  正所谓,有权须有责,权力必须与责任对等。如有权无责或是权大责小,无疑都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而终身责任顾名思义,单从字面就不难理解,这是要对做出决策的领导干部实施终身责任追究。显然,这无异于给本省的各级领导干部头上戴上紧箍咒,将权力纳入制度笼子的有力补充。至少可以杜绝部分领导干部做决策时只考虑眼前利益,忽略法治观念,对后果估计不足,随意性过大,一旦调动或离职往往是拍拍屁股走人,对决策好坏不管不问心态。“生态受损终身追责”倒逼责任意识,让决策更加审慎、行为更加规范,经得起历史考验。

  当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其意思再明白不过,谁做的谁负责,即使已经调离也不能免于追责。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试想,带走政绩,留下污染,让后继者情何以堪?那么,把破坏生态与官员仕途直接挂钩,而且永远不能一笔勾销,事后追责没有期限,这对官员而言无疑是有力的震慑。但话又说回来,环境污染的问题,往往不是转瞬即逝的行为,而是一个持续的结果,往往不是单个原因的突变,而是多个原因的累积。一旦时过境迁,要判定到底是哪任官员的责任,远没有那么容易,这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板子”能否落下来,是“生态受损终身追责”倒逼责任意识能否实现的最大障碍。

  众所周知,环境破坏问题的出现,最主要问题来源于部分地方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所带来所致。简单而言,部分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停留在口头上、文字里,没有落实到行动里、决策中。“政绩是第一,一拍脑门一个亿;质量没关系,一拍胸脯没问题;追查别着急,一拍屁股溜大吉”就是生态环境破坏的真实写照。或许,与一些地方的环境执法软弱无力,把罚款当执法,睁只眼闭只眼不无关系,更与相关考核条例不能“顶真逗硬”,实践中难以落实,追责无力有关。为此,要让“生态受损终身追责”倒逼责任意识落到实处,尤需拿出毫不手软的狠劲,拿出久久为功的韧劲,以“零容忍”的态度,一个也不放过。

  说一千道一万,“生态受损终身追责”关键还看落实。只有实施细则真正落实到位,效果才能可以想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它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而是要切实成为领导干部铭记于心的行为规范。因此,要让终身责任“倒逼”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让其决策行为规范,就当把追责的利剑高高举起,让干部既要对任上的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今后的生态环境负责;既要考虑当下的GDP,也要掂量为此付出的代价,让政府领导、环保部门负责人和环境优劣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唯有如此,方能从源头上督促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建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决策,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彻底摒弃粗放的传统发展方式,保护好民众赖以生存的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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