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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车险行规要靠法规来打破
2017-04-12 11:4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关育兵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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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宋某在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到树上,车辆严重受损。此前,他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经该保险公司查勘,认定被保险车辆为全损。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宋某13.1万元。(4月9日《法制日报》)

  事故发生后,宋某和保险公司对是否进行赔付无异议,但在赔付标准上却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应在“新车购置价”即新车初购时的价格基础上扣除车辆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用进行赔偿;对此,宋某认为,“新车购置价”实为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按此进行赔付。

  如何确定“新车购置价”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依照相关条款,确定保险金额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按投保时的新车初购价格确定;二是按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三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然而,在现实中,车主为车辆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新车购置价支付保费,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却只按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种“高保低赔”的情况,已成为汽车保险领域的潜行规。

  很显然,“高保低赔”采用了双重标准,违背了市场公正交易的原则,对于车主来说,显然不公平。事实上,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年中发布了《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车险车损险保障金额与新车购置价脱钩,要与汽车实际价值匹配。但显然的是,对于《通知》及规定的区别、差异和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因素,消费者很难有准确的理解。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容易。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需法规为消费者“撑腰”。其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列出三种确定保费的方式,并明确向消费者进行解释,且赔付金额必须与保费相匹配,打破行业潜规则。其二,作为强势方,保险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与消费者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以何种方式确定,不能证明的可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事实上,在此次诉讼中,宋某就是藉此打赢了官司,获得了保险公司25.3万余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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