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梅江区西郊的刘先生遇到了麻烦事。因为自己的户籍不在梅江区,所以必须按照算积分的方式,才能更好地选择学校。可是,当他看到《梅江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试行)的最后一条规则写着:“要由本人提供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时,刘先生表示,这如果有污点,提供之后不是对小孩很不利?(6月20日,梅州广播电视台)
在此次事件中,人们又一次看到了警察的怒怼:“请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权利吗?”当然,警察可以怒怼,但民众却难以怒怼,毕竟没有这样的一纸证明,孩子可能就会因为缺少“相关手续”而上不了学。所以,真正值得点赞的,并不是警方的怒怼,而是警方在怒怼之余,还是为刘先生开出了证明。尽管,根据相关规定,不予出具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在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的18种证明当中。什么是急群众之所急,什么是政策的灵活性,警方用自己的行动做出了最好的诠释。
但不得不追问的,是警方的怒怼:孩子入学,与父母无犯罪记录何干?《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这条法律中,虽然没有列举出完全相反是否有犯罪记录,但这显然应该包含在“等”的情形之中。当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也回应:这个《申请表》已经实施了五年,不管“积分”多或少,犯罪记录怎么样,都不会影响孩子的就读,都是可以找到学位的。
这个回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这些不影响孩子的就读。问题来了,既然不影响孩子的就读,又为何做出这样的规定,这不是白白增加家长的负担吗?进一步的追问是,既然如此,家长是否可以不提供这样的证明呢?恐怕是不行的,那影响就还是存在的。二是“已经实施了五年”,是合理的。一项规定是否合理,并不能因为其先前是否存在、存在的时间长短而定,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政策。以这样的理由辩解,实在站不住脚。
事实上,从工作人员的回应来看,这份证明是有影响的,“只不过有些学校的学位比较紧张,有些学校的学位比较宽松,希望家长能够选择学位比较宽松的学校就读”。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否可以理解为,当地教育部门把此作为强迫学生接受分配的依据呢?据家长的行为,把孩子们分为三六九等,是不是一种变相歧视呢?
面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工作人员称,教育部门也曾经进行讨论,如果有更改,会及时向社会公告。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部门可以讨论,但这种严重违背教育精神的歧视性要求已经公然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偏离了“平等”的基本轨迹,是否还有“讨论”、“研究”的必要呢?部门的意见,难道可以超越法律吗?实在让人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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