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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被家长索赔878万该不该?
2017-07-25 10:38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郭喜林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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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这是发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7月24日,大河报)

  面对11岁未成年孩子的死亡,确实令人痛心。但是,这样的死亡原本不该发生。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却导致了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

  平心而论,这起意外交通事故,既有机动车司机的责任,又有孩子的父母没有依法尽到监护的责任。而且,与共享单车的机械加密锁具不具备安全性有着一定的联系。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11岁男孩私自开锁的行为既存在着不道德的行为,又存在着盗用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如果在处理这起交通致人死亡的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分析导致11岁男孩死亡的各种具体原因,那是有失公平正义的。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任何司法案件都必须依法提供有效证据,并不是人死了就有理。如果死者存在着道德缺陷和违法行为,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因此,其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索赔878万的巨额赔偿值得引起法院和法官的高度重视。如果索赔金额于法无据,那就不能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实事求是地说,任何案件的诉讼索赔,都不能成为空穴来风,都必须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而且,死者家长也不能完全摆脱自己的监护责任。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子曰:“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比克斯塔夫先生说:“人人皆受制于法律。”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先生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由此可见,作为公民,既要遵纪守法,又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社会公德和法律是构成法治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不能把自己的既得利益凌驾于法律和社会公德之上。

  既然是法治社会,那就必须用法律和道德约束和规范每个人的行为;既然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那就要客观冷静地对事件产生的各种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依法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依法维护死者利益的同时,又不能昧着道德良心,违反法律规定,提出过分的经济索赔要求。共享单车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如果不切实际地把一切责任赖到共享单车头上,这是极不公平的。共享单车究竟应当承担什么额度的经济赔偿责任,应该让法官依法确定,绝不是死者家长和律师狮子大张口所能决定的。如果按照其家长的索赔要求,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的罪魁祸首必定是生产汽车的厂家。然而,这样的逻辑似乎属于强盗逻辑,并不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而且,重要的问题是巨额索赔是不是能获得法律支持,那才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这样说来,我们并不是反对死者家长提出索赔要求,而是建议依法合理地提出索赔要求。而且,不能忽视家长作为监护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客观公正地提出索赔,才能得到法官的依法维权。只有于法有据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才能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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