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4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除有关部门依法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意见稿提出,冒领、开拆他人快件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月25日《海峡导报》)
“冒领他人快件”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如果不是现象十分普遍,有关部门也就不会在制定快递新规的时候,专门对“冒领他人快件”做出处罚规定了。从新规字里行间,完全可以体会监管部门对“冒领他人快件”的痛恨,这种痛恨转化成新规的表述,就是“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条文。对于严厉打击“冒领他人快件”的做法,老百姓自然是举双手欢迎的。
生活中,我们往往也经历过这样的遭遇:自己的快件一直没有收到,询问快递公司,却被告知“已经领取了”,实际上这种情况有三个原因:一个原因是快件中途丢失了;一种原因是被其他人冒领走了;再一种原因是投递错误了。其中最让我们痛恨的是“冒领他人快件”,经济的损失还可能是小的,因为有的快件商品才几十块钱,更让我们担心的是,“冒领他人快件”带来的其他危害,比如邮寄的是私密物品,就导致了隐私的泄露。
严厉打击“冒领他人快件”的侵权行为是需要做的事情。可是,在处罚冒领者的时候,也是需要追问的:造成快件被冒领的原因是什么?一方面,确实是有人故意冒领他人快件,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可是,另一方面,投递环节的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快件何以被冒领?投递者是有责任的。我们都会看到这样的场景:快递员投递快件的时候,会问领取快件的人“你叫某某某吗”,当领取快件的人给出肯定答复之后,快递员就会不假思索将快件交给这个人。
仅仅凭着一句“我是某某某”,就能确定收件人的身份吗?还有一种情况是,投递员直接将快件交给了他人,让他人转交,或者是放在小区门卫,如此这般,谁敢保证快件不被冒领?再说了,即使是因为匆忙,将这个人的快件投递给了那个人,虽然是无心之举,可是责任依然在投递者身上。
“冒领他人快件”现象的发生,暴露的是快件投递环节的漏洞,没有查验有效的身份证件就将快件发出去了。笔者以为,严惩“冒领他人快件”的冒领者是需要的,但是也应该处罚投递者和快递公司。快件被冒领,他们的责任不能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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