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办法中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8月1日《法制日报》)
每个人的婚姻自由都不容他人干涉,这里的“每个人”当然包括老年人在内,这里的“他人”当然也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和亲属在内。不过,问题在于,相较于财产问题上大都“一穷二白”的年轻人来说,由于老年人大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有的甚至较为可观,因此他们再婚时也就不可避免地面临财产问题的纠缠。
单纯谈感情就会牵扯出这么一大堆麻烦,如果在感情之外又多些预谋下的其他诉求,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在老年人的婚恋问题上,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谈感情是表、谋利益是真的现象,这种情况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叫作“骗婚”。
老年人的爱情,有时候其热烈程度并不亚于年轻人,所以,钱钟书先生在其著名的小说《围城》里有一句话,专门描述老年人的爱情:“上了年纪的人一旦动了爱情,就如同老房子着了火,不可救药。”陷入爱情里的年轻人容易丧失判断力,一些老年人也是如此。加之老年人手头大都有点积蓄,一些名为谈情实为谋财的骗婚伎俩也就瞄上了老年人——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由此而造成的悲剧也很多。
有道是旁观者清,这时候,作为旁观者的儿女,如果看穿了“骗婚”的伎俩,出面干涉,算不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如果老人以维护婚姻自主权为由主张自己权利,又该如何处置?如果最终“骗婚”成功,老人人财两空,老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
说到底,无论是儿女出于经济利益的干涉,还是出于阻止老人上当受骗的干涉,最终指向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利益。看起来是个感情问题,实际上背后隐藏着的却是利益问题,而作为利益相关方,子女的介入也就变得不可避免。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处理是否得当关乎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不可轻视。
老人有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儿女也有合法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老人有反对儿女干涉自己行为自由的权利,儿女也有保护老人利益受损的责任和义务,这里边虽然有“利益”二字,但多数情况下其实无关道德高低,而是人之常情,而且都可以也应该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禁止子女等近亲属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利益问题解决不好,单纯靠一纸禁止性规定并不能让子女的干涉彻底禁绝。况且,即使子女不加干涉,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也有遭遇损伤的可能。解决的办法就是变堵为疏,在给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也给出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既然问题的核心在于“利益”,那就先解决“利益”问题,比如在立法中鼓励老年人再婚前的财产公证、鼓励老年人以立遗嘱并公证的形式提前明确财产的处置等,让子女无后顾之忧,让老人无后顾之忧,也让老年人的黄昏恋无图财之讥,皆大欢喜,乐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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