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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冲进派出所报复他人必须严惩
2017-08-07 16:21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郭喜林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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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都市一男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得知“情敌”在派出所接受调查,竟然携带水果刀到派出所欲行凶报复。民警发现苗头不对及时上前制止,过程中指导员余忠明右手被刺伤,忍痛夺下水果刀将男子制服。目前,男子何某因妨碍执行公务被刑拘。(8月6日,荆楚网)

  既然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该男子就应当相信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是不是对方与其妻子有染,是不能凭怀疑作为证据的。如果仅仅是自己怀疑,其妻子和所谓“情敌”毫无关系,那就会冤枉自己的妻子和“情敌”。而且,如果毫无证据诬陷他人,那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倘若其妻和“情敌”存在不正当关系,那也不允许该男子持刀冲进派出所行凶。如果这样报复“情敌”,不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让自己涉嫌违法犯罪,必将依法受到严惩。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维权,决不允许仅凭怀疑到处造谣诬陷自己的妻子和所谓“情敌”。不管诬陷谁,法律都不会法外开恩,公安机关都会依法问责到底,绝不会冤枉任何人。同时,公安机关也不会袒护任何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一旦掌握了铁证如山的证据,公安机关一定会依法秉公办案,绝不会姑息养奸,更不会让违法者逍遥法外,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

  记得,英国著名诗人拜伦先生生前说过:“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也就是说,面对法律,每个人都必须受制于法律约束,绝对不允许感情用事,凭着冲动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想寻求司法公正,那首先要遵纪守法,决不允许一边寻求依法维权,而另一边则违法犯罪。作为法治社会公民,必须遇事客观冷静,决不允许以身试法;作为法治社会公民,必须相信司法公正,必须在依法维权过程中服从公安机关的司法程序,决不允许故意破坏正常的司法公正秩序,决不允许持刀冲进公安机关行凶。正如孔子所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就是在自掘坟墓,而不是在依法维权。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如果没有良好的司法秩序,就无法依法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司法公正。而且,正如中国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如果不相信法律和公安机关的秉公执法,那就等于是在给自己挖陷阱,那对自己有百害而无一利。

  而且,正如北宋文学家、史学家和政治家欧阳修先生在其著作《论韩纲弃城乞依法札子》中曰:“法有明文,情无可恕。”该男子持刀冲击派出所行凶,只能说是自投罗网,而绝不是在依法维权;只能说他是在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而不是在寻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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