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法院调取亡者生前通讯记录,8月1日,湖北利川移动公司被利川市法院罚款50万。此事引发法律界人士讨论。法院的处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关单位有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而质疑者则提出,《宪法》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法院此举或侵权。(8月4日,澎湃新闻)
法院要求利川移动公司配合调取该死者死前的通话记录,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而利川移动公司不配合,也是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的。《宪法》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利川移动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话记录,表面上听起来也有一定的道理。但该案中当事人死亡后,其通讯自由等权利义务业已随之终了。死者通信记录并非权利,而是通讯遗产,法院可以调查,并不侵权。另外,法院要调查的是死者死亡前到底是与谁通了话,而不是调查“通讯内容”,所以不违法《宪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完全可以去调查。
法院调取死者的通话记录是为了搞清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该案中,死者孙某受雇喷外墙油漆时不慎从五楼坠亡,雇主李某被其家属告上法庭。但众多目击者称,死者坠亡时曾与他人通话,情绪激动,被告人李某认为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向法院提出调取当时通话记录。试想,如果不调取死者死亡前的通话记录,就有可能出现判决不公的情况。假如真的如目击者所说的那样,死者坠楼前因在电话中与人发生激烈的争论,因情绪激动而不慎坠楼,那么,雇主就可以减轻责任,也使判决更加公正。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调取死者死亡前的通话记录是应该的。
实际上,《宪法》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法院调取死者的通话记录或有侵权的嫌疑,这应该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处理。就像《宪法》也规定,每个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如果某人有反党反国的言论,这就不是言论的自由了,是违法犯罪,必须得到处罚。
法院和移动公司在有关法律的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不要紧,如果发生争议,可以请人大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作出解释。同时,双方都应该冷静地坐下来进行讨论,要从大局出发,从实际出发,从厘清案件,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的角度考虑,把事情的真实原因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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