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消息,郑州。8月17日,河南郑州铭功路楠桦小区一号楼B座高层一房屋遭半米厚水泥封门,房内人员发觉被困后求助警方和消防人员,经过数小时努力最终搭设木梯惊险脱离困境。两名男孩脱离困境后与一名女孩乘坐电梯离开,其间三人交流“那里边大着呢,170平方,他在最里边住”“下午5点多醒的,发现被堵住了”,并称“一房两卖”。而两名男孩被救出时已被困一天之久。(8月18日,中国经济网)
尽管房屋涉嫌“一房两卖”,但与被困人员无关,被困人员顶多也是受害者。然而,不管怎么说,用水泥封堵住宅门,让屋里的两个男孩被困长达一天之久,应该属于非拘禁犯罪行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依法维权范围,这样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俗话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如果自己遭遇了“一房两卖”的非法欺诈,应当与该房住户联合起来,想法找到房东依法维权。即便是找不到原房东,也应当选择到房管局投诉,或者同时到公安机关报警,而不是选择水泥封堵房门。如果屋内有人,房门被封,那就涉嫌非法拘禁他人,那就不是在依法维权。如果房内住户已经依法取得合法产权,原房东又将房子再次卖给他人,那不属于现房主的过错。即便双方均未获得该房合法产权,也不应当采取非法手段封堵房门。
而且,说明封堵房门的受害者在购买该房子时没有到房管部门核实房子的产权登记情况。或者说,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而上当受骗。但是,不管属于什么原因导致上当受骗,非法拘禁他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不能原谅的。而且,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非法封堵房门者的法律责任,绝不能因为堵门者属于“一房两卖”受害者而不追究其非法拘禁他人的法律责任。严格来说,上当受骗和非法拘禁,不仅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而且在法律层面也是截然相反的。上当受骗者会受到依法保护,非法拘禁他人则会受到依法严惩。那么,郑州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督促下级公安机关尽快依法立案调查,并尽快将非法拘禁他人者依法抓捕归案。只有这样,才能依法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不受侵犯,才能依法维护公民的人身与生命安全不受侵犯。而且,应当依法严惩原房主“一房两卖”的违法行为。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每个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应当时时受制于法律约束,绝不能让自己的言行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积极采取维权行动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任何维权行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更不能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如果不理智依法维权,就会导致违法犯罪。
英国著名诗人拜伦先生说:“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作为当代中国人,绝不应当不遵纪守法;作为当代中国人,绝不应当成为法盲,而应当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法则,站在换位思考的立场上,遇事客观冷静和理智,绝不能让自己头脑膨胀,触犯法律。正如古人所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只有依法维权,才能让自己的权益依法获得保护。否则,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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