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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纠纷不受法院支持警示所有人
2019-05-20 17:21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刘天放  编辑:张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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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报道,2016年8月5日,经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刘华介绍,该公司与客户安先生签订代孕服务合同,公司承诺在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一周内给予刘华10万元提成工资。同年11月,刘华与公司签署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公司未按照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刘华剩余5万元提成工资。刘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田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代孕的服务合同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由此判决:刘华与公司签订的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因委托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因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刘华不服,提出上诉,但被深圳市中院二审驳回,判决维持原判。

  众所周知,代孕服务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及代孕行为。虽然我国对代孕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国家卫计委等12部门曾制定《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而且,原卫生部第14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第3条、第12条都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实施。

  既然国家不允许代孕交易,那么涉及的任何纠纷也就不受法律保护。可见,哪怕代孕总是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也存在国内一部分医疗机构背后不为人知的黑色交易,就像刘华这样搞代孕交易。但任何代孕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从业者必须认清。

  事实上,不仅是从事代孕服务的相关人员不受法律保护,就连交易的核心人物——孕妇,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意外,或与孕妇签约方出现不履行合同的情况,照样不受法律保护。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精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的结合,必须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而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有严格的规定。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且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可见,在国家尚未放开代孕的情况下,任何与代孕行为有关的法律纠纷,都不受法律保护,这也对所有人的一个警示。(刘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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