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方今天通报称,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据当地媒体披露,涉事教师刘某林此前曾任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勤勇小学校长,2006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中国青年报6.26)
当看到这位教师已是“二进宫”的时候,难免更让人愤怒,但似乎是更应该反思,为什么一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再次混入教师队伍?究竟是谁帮他瞒天过海,又是谁大胆引狼入室?
有人说,话说重了,古语尚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对待犯错误的人不要一棍子打死。确实是,有些时候我们要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不应该出现在教师这一特殊职业中。自古以来,师者就讲究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正所谓“先乎其德而后于力”,师德是至关重要的,理应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也作出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然而,揆诸实际,《教师法》仿佛被束之高阁了。
据了解,各地这样有前科的教师重回教师队伍犯案并非个例。2012年因涉嫌猥亵女童而被捕的福州阳光国际学校教师赖礼坻,1990年在福建德化县上涌中心小学任教时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满释放后,他持中专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到外地民办学校应聘并被录用。这一乱象实为不该,应当严治。
根治这一乱象还需内外发力。一方面是学校要切实负起把关的责任,严格按照《教师法》相关规定选拔教师,切不可门槛无下限,尤其是民办学校,绝对不能成为德行不端教师的藏身之地;另一方面相关机构要对辖区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专项大检查,清理排查所有教职工人员、临聘人员,对有劣迹、不良习气人员清除、调离教育教学队伍,加强学校、教职工监管,净化教师队伍。
教师是一门特殊的行业,师德容不得有半点败坏,对于败坏师德的教师应该实行“一票否决”,这既是对学生和家长的负责,也是对社会和法律的负责。(韩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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