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容错机制在基层屡屡被提及,其运行状况如何?据报道,一些干部认为,容错机制出发点很好,但多数政策成了墙上画大饼,能看不能“吃”。
从中央到各地陆续出台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进考核方式方法,目的都是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价值导向,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然而,从基层情况看,一方面,错误有显性和隐性之分,导致容错的标准难以划定。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制定容错机制要么就是为了“好看”,沦为“空头支票”,根本落不到实处;要么容错要求“高不可及”,让基层干部根本就不敢有“错”的念想。
基层干部为何认为容错机制像是“墙上画大饼”?仔细分析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不愿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能否“容错”常常取决于某个领导的意志,并不是集体的决策,加上需要调查、谈话,导致不少干部心中没底,认为“前景不明,还不如不做”。二是“不敢信”。由于容错机制缺乏具体条文和操作细则,致使“容”谁“不容”谁主观性较大,容易变成上级推进工作的“安慰剂”,甚至成了少数领导干部又一摆布人事安排的利器,导致一些干部认为“谁傻谁去试,千万别当真”。三是“不能信”。一些问责是拿着“现在的放大镜”找以前的问题,这就好比“看着后视镜往前开车”,极大挫伤了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比如,脱贫攻坚之初,不少细节是摸着石头过河,但如果用后来形成的共识和标准,来检查、审视之前的工作,就容易出现偏颇、甚至错误的地方。
再好的顶层设计,最终需要基层干部加以落实。如果上级部门对这些不正常心态重视不够,或视而不见,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必定受挫伤,中央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也将更突出。因此,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在落实,必须按照“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总原则,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这样才能发挥预期作用,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水不激不跃,人不激不奋。改革越是有闯劲、敢担当的干部,越有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越需要在制度机制上加以保护爱护。只有进行精准的界定和识别,分清非主观性错误和明知故犯的错误,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让投机者“没市场”,给违法者“亮红牌”,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鼓励担当者、保护担当者,才能让“吃苦的人吃得香、实干的人得实惠、有为的人有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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