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按理说,向人借钱那是个人之间的私事,一个愿借,一个愿被借,别人无权干涉。但对于领导和下属之间来说那就不一样了,如果不受监控,可能会出乱子。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公务人员,靠工资维持基本的生活还是可以的,但也不排除家庭成员遇到“灾难”,急需用钱应急的时候。领导家中一旦遇到急事,向下属借钱暂时周转一下,度一下难关也是有情可原的。领导开了口,下属肯定不好意思回绝。如果不报备的话,领导到期不想还,或者还不上来,下属又不好意提这个事情。现在,有了报备制度,一方面让领导说明借钱的理由,让大家知道这个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另一方面可以让领导及时还钱,不能利用职权耍无赖。
领导向下属借钱,也不排除以借钱为幌子,与下属进行某种交易的可能。有些官员平时对下属比较关心,对某些下属提拔重用,想以“错钱”为由向下属收取好处。有的领导确实在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向下属借了钱后,一时又还不上来,只好通过给下属进行利益输送等来给下属一些弥补。如:对借钱给自己的下属给予提拔,或者安排一个油水水比较大的岗位,或者对下属利用特殊岗位捞取好处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下属只要得到的领导的关照,肯定不会再提借钱的事,有的甚至还要不断地向领导进贡呢?
还有的下属认为领导向自己借钱,是看得起自己。平时想接近领导,想给领导送钱送礼都很难找到机会。现在领导遇到了困难,向自己借钱,这给自己接近领导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机会。不要说借了,就是“白送”也心甘情愿,他们知道给领导送钱肯定不会白送的。于是借出去之后,绝对不会再提这钱的事,根本不会让领导还了。
因此,深圳立法要求领导向下属借钱必须报备,是防止腐败的一项好举措。但这项好的举措要想得到有效的执行,除进行报备外,一方面要给借款人有一个还款的期限,提醒借款人及时把钱还上。另一方面要对借款人与被借人之间的来往进行必要的监督,看看他们之间是否有什么不正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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