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西藏全区已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10家单位和111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8人,组织处理83人;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4个纪委和3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组织处理3人。(8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此前一天,8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还报道了今年1至6月,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165名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厅局级1人,县处级47人,乡科级及以下117人。另据中央纪委统计,2016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共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问题问责7600余人,同比增长59.8%。
各地和中央纪委的这些统计数据,既反映出从严问责得以明显加强,也反映出部分领导干部责任缺失的形势不容乐观。作为领导干部原本就理所应当的担当和责任,却因为担责不力而被问责处理,让领导干部队伍蒙受损失,同时也令人痛心疾首。
其实,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并不陌生。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就已经明确了各级党委和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应当担负的责任。此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公之于众。在如此严格的要求和严明的纪律面前,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早该大彻大悟,做到心中有戒、肩上有责,何须乎会等到最后被受到问责。
思路决定出路,思想决定行动。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对从严治党认识不足。部分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中国梦的实现。而是老眼光看待新问题,对新常态、新形势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正风肃纪可有可无。没有正确的认识,思想上自然不会被重视,就更谈不上主动负责、从严管党治党;二是党性不强,原则缺失。党风廉政建设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殊死较量,要求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严格执纪执法。而一些领导干部碍于情面,把从严治党大是大非视为儿戏,一事当前放弃原则和底线,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在此语境下,纪律条规荡然无存,违纪违法行为无人看守,这连责任意识都没有,哪里还有责任落实可言。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不久前中央又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问责依据。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清醒认识形势的深刻变化,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抓紧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每一项工作,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同时,要推进问责工作常态化、日常化,看死盯牢每一项责任清点,严防死守,严格问责,以此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人扛、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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