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英语老师刘伶利,患癌症被学校开除,法院判决未履行,几日前去世”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8月19日,兰州交通大学校方回应西部商报,院长陈玲称,“目前,我们会和她的家人联系,并且邀请他们到学校协商解决此事,我们会听取他们家人的意见,只要能够满足,我们都会尽力满足。”(8月20日人民网)
30岁,正是绽放人生精彩的黄金年龄。而正是在这样一个年龄,大学女教师刘伶利却因为身患绝症凄然离世。如果她背后没有更多的故事,可能人们在一番嘘唏不已、感叹人生苦短之后,也不会有太多的牵挂。虽然说绝症已然能否治愈难有定论,但不容置疑的是,如果她没有“遭遇一个又一个让她觉得比癌症更难受的坎”,死神未必就会太早降临。
细数起来,令刘伶利“难受的砍”不外乎有两道。一是被无情开除。查出自己身患卵巢癌以后,“因为要到北京治疗,刘伶利向她所供职的学校请了一学期的假”,之后学院却以“2014年12月1日起旷工至今”为由,一纸文件将她开除。就算学校有管理制度,但开除员工不是小事,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弄清楚具体情况也是应尽之责,更何况“刘伶利的妈妈去学院说明了具体病情”,还别说这明显不符相关法律程序规定。这不近人情、甚至是绝情的举动,就是对一位身患普通病症者而言都难以接受,对身患绝症的刘伶利来说,无疑是五雷轰顶、雪上加霜。因为开除就意味着经济来源枯竭、医疗保障受限。没有收入又无法报销医疗费用,怎么能维系及时、持续的治疗呢?刘伶利之死与学校乱作为之间不无关系。
二是判决得不到执行。被学校开除后,有生之年的刘伶利不服,拖着病体“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而且“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尽管“二审最终判决结果在今年6月下旬出来”、“学校在放假”可能也是事实,但这是不执行的理由吗?如此推,那被判死刑的罪犯说我还没有活够国人平均年龄,是不是要就此打住,以后再执行呢?学校不及时有效履行法律义务的背后,其实是对法律的不恭和蔑视,也是不作为的表现。就这件事情本身来说,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冷漠。不难想象,一个有法不依、对员工生命都毫不在乎的学校,能有多少凝聚力、会培养出怎样的接班人?其实,从法纪的角度和起码的良知与人性而言,刘伶利遭遇的这些坡坡坎坎根本就不该存在。如果学校能实事求是对待刘伶利请假治病或是依照规定履行开除前的告知义务,如果及时执行法院判决,依法纠正错误决定、恢复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或许她的生命还在存续,更或会走过阴霾重返三尺讲台。令人痛心的是,这一切都为时太晚、酿成了人祸。人已凄然离世才良心发现,目前愿意从头再来协商处理,而忽略追究相应法纪责任,人祸不绝,再多的满足又能带给公众几多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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