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刘宏是一位父亲,也是一位癌症晚期患者。这两天,他整夜睁着眼,情不自禁地翻看女儿的手机。看到别人发给女儿的微信——《在兰州一所大学教英语的她,在患癌后就被开除了》,泪水止不住地往外涌。(《中国青年报》8月18日)
刘宏的女儿刘伶利是这条微信的主人公,在饱受癌症折磨的同时,她接到了工作单位的一纸通知,“连续旷工已违反兰博人字(2009)6号文件规定,违反了劳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为规范我院用工,决定开除刘伶利同志,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她被开除了。8月14日8点多,因为癌症并发心脏病,32岁的她离开了人世,“真不想成为你故事中的主人公。”去世前几天,她给一个朋友发了一条微信,紧接着她又发了一条微信,“不好玩”。
是的,没有人情味的规定一点也“不好玩”。制定规则的前提是尊重人的权利,签署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为了保证用人者拥有充分的裁判权、决断权,更是为了明晰用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过分强调用人一方的权益,而没有考虑到现实情况就去片面执行协议,这既是对事实的不尊重,也是对劳动法的曲解。
舆论同情弱者但是更支持正义。执行规定并没有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按照劳动协议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也是必须而正确的,但是没有调查而盲目维护用人方权益的执行规定,就不符合正义的标准。连续一个学期未能正常从事教学活动,刘伶利的行为确实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违反了用工条例,但是这也是在她多次请假的事实基础之上的,单位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安排。而他所在的单位甚至不知道她究竟得的什么病,患病期间也没有探望和慰问。得知她患的是癌症之后,面对苦苦哀求他们能够替刘伶利交保险,哪怕是自己掏钱的刘母,说出,“不要给我哭,学校有规章制度。”这样冷漠的话语,怎么不让人心寒。
法治社会必定是公平与正义战胜不公与偏见,严肃认真又充满温情的。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做出的辞退不合法,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博文学院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判决下来不久,上上周电话说协商解决,昨天(学校)带电话又说开学再说。”刘伶利给朋友发微信说。但是,仅仅过了半个月,刘伶利就离开了这个世界,她最终也没等来学校为她“正名”的那一天。
近年来,类似看起来不讲情面的恶意辞退频频出现,各种奇葩辞退理由令人大跌眼界。不顾法理的背后,更让人心寒的是一些用人单位人情的淡漠。雇佣关系只是契约关系,但是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这种契约的背后不只是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利益实现,在遵守规定、模范工作的前提下,每一个劳动者都更希望能够实现自我价值,被尊重、被认可,遇到困难的时候得到一点理解和支持。也就是说,其实用人方与雇员是一个整体,拥有着出了雇佣之外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双方更是互相辅助和支撑的关系。如果一个用人单位连这一点都理解不清的话,那么不仅仅是所谓的规定漏洞百出,更是管理思想和理念出了问题,又何谈未来的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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