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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理所当然
2016-08-24 10:41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王国能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换句话说,这项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2016年8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对于法治社会来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不免会划定一个适用范围,以及受保护的特定对象。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所适用的范围,应该是具有消费者属性的群体;而受其保护的,当然也只能是真正的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从表面上看,似乎在商品或服务买卖过程中充当了消费者的角色;但是,他们的目的不是或不完全是为了消费,而更多地是以索赔或者说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理所当然不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笔者虽然并不赞成“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一些敲诈勒索者”的武断说法;但是,对于“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助推功能”的观点,同样不敢苟同。其实,真正有资格充任“职业打假”人的,也应该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他们才是得到法律授权而行使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及服务的执法者。而民间的所谓“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能够存在,主要原因还在于“消法”制定不严密,存在诸多漏洞。不过,法律归法律,漏洞还得靠完善来弥补。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上架销售,责任首先在制假者,其次才是部分利欲熏心的不良商家。所以,对于从事制假者,要在“查”方面下功夫,让其无生存余地;在“处”上面下重手,最好能够罚到他们倾家荡产。而对于售假者,特别是对屡教不改者,要提高罚额数量,让他们感受到剜肉之痛。

  二是对“消法”中所涉及到的售假和服务中的欺诈行为,要细化赔付标准。具体来说,可以根据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由低向高,赔付比例或赔付倍数则由高向低,与之对应来索赔和赔付。其好处在于,既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遏制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钻法律空子。

  总之,法律是用来为它的特定对象提供保护的,不应该为投机取巧者留下“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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