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外资企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正案和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授权草案也将初次提交会议进行审议。(8月31日《海西晨报》)
认罪从宽是在部分地区开展的一项试点工作,福建省的福州和厦门正是此次试点的地区,目前这项试点工作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信不久的将来,这项制度可以成为我国司法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根据犯罪嫌疑人态度而实施的一种激励和奖励措施,目的是为了让罪犯认罪伏法,接受惩罚,这样的措施对于提升司法效率,加快裁决进程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可是认罪从宽必须建立在公正判决的基础之上,如果失去了这个基础,认罪从宽就无从谈起,就会背离初衷,甚至违背司法公平。
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指控,对抗审判,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气焰嚣张,甚至出现串供、做假证等行为,与警方周旋,打持久战,不仅加大着审讯成本,也延缓着审判效率,还妨碍着司法公正,给警方造成巨大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认罪从宽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从宽处理,不仅符合“坦白从宽”的基本法治精神,还可以提升审判效率,可以说对提升审判效率,彰显司法公正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可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前提是这些指控真实准确,而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也必须建立在检察机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的基础上,一旦出现指控不真实,量刑不当或者审判程序不合法等错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有权拒绝签署具结书的。也就是说,认罪从宽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保证指控真实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等基本要素,满足了这些条件,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态度实施认罪从宽政策,这样才符合司法公平,才能体现法治人性和司法文明。
再者,认罪从宽也不是一句话的事,而是要有严格的标准,认罪从宽需要一条刑事惩戒底线,什么样的情况算是认罪,什么样的认罪符合从宽的要求,从宽是怎么从宽的,从宽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需要明确和界定的,所以应该对从宽的尺度、底线进行规定。如果没有这些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就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出现司法腐败。
还有,认罪从宽也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不是什么案件只要认罪就开从宽处理的,对于一些社会危害巨大,性质恶劣,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公众情感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即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主动坦白,主动认罪,也是无法容忍的,也是不足以从宽的。
因此,对于认罪从宽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具体案件区别对待。而认罪从宽涉及司法公平,对于这项措施,还是应该谨慎执行,不宜盲目,不宜急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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