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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孝老假”的前提是落实好“探亲假”
2016-09-05 10:11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王红峰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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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几何时,春晚一首《常回家看看》的歌曲引得大江南北无数父母儿女泪光点点。8月31日,北京市审议通过“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员工放“孝老假”,引发广泛关注(9月2日新华网)。看到这则新闻,笔者认为:放“孝老假”的前提是落实好“探亲假”。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执行的职工探亲休假制度仍是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随着改革开放40多年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航空、高铁的快速发展,“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况越来越少。为此,基层在实际操作时,往往规定父母或配偶居住在省外的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待遇,许多父母或配偶居住在省内、但居住地在数百公里以外的职工很有意见。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了2.2亿人,占总人口的16%左右,老龄化速度比较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在加快,无论从关爱老年人的角度,还是从执行法律的角度,认真落实探亲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为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促进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北京市提出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员工放“孝老假”,为子女尽孝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政策性引导发挥家庭养老作用,在全国开了个好头。

  孝敬父母不能等,游子回家步匆匆。作为一位老龄工作者,笔者期待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尽快出台符合当前实际、操作性强的探亲休假规定,让制度跟上法律的步伐,让“常回家看看”有更多的制度保障,将职工“回家探亲”的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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