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的“津贴”在现实层面均不同程度地遭遇落地难,有的津贴甚至沦为“纸上权益”。比如,关于夜班津贴,国家层面未出台过相关规定,各地则出台过相应标准,但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沉睡20年。(10月11日央广网)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工资不仅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还包括各种补贴和津贴。津贴则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比较常见的有高温津贴、低温津贴、夜班津贴和生育津贴等。“津贴”发放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发而不发属于违法行为。而“补贴”的发放法律则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各类“补贴”的目的则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和吸引人才。
不过,虽然国家对“补贴”的发放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由国家或单位根据一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对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具有重要意义。比如,住房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和供暖补贴等,这些都影响着职工的实际收入。因此,在CPI不断攀高的大背景下,不管是补贴还是津贴,不管是“标准滞后”还是“标准沉睡”,都不符合“保护职工权益”的根本性要求,更不符合“中国梦-个人梦”的内涵要求。
另外,补贴、津贴等福利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单位之间也相差悬殊。主要表现在,大多数私营企业对国家补贴、津贴政策不落实,部分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还利用其它方式有意规避国家政策。比如,在《工人日报》记者调查中发现,有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回事,有的即便知道企业不发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大企业的补贴、津贴等福利发放情况则比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同地域间也存在差异。
“职工权益”不是写在“纸上的权益”,必须要做到“一个标准”和“标准不打折”。就目前来看,针对各地标准不一、标准滞后和标准不落实的的现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等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保障现有标准得以落实。另外,针对补贴、津贴名目繁多、各地标准参差不齐,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的现状,有必要以修改完善《劳动法》或者单独立法的形式,在全国层面形成权威性、强制性的实施标准,从法律层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全体劳动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只有切切实实保障好职工权益,才能激发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国家和人民的事业才更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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