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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看远光灯也是一种“没素质”
2016-11-03 11:00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付彪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1日晚发布消息:“今晚整治乱开远光灯,查到就坐这把‘绿椅子’好好体验一分钟!”随后,@深圳交警发布多条微博,并配有执法图片。从微博配图来看,确有违规者面对警车看灯。在执法过程中被查到使用远光灯的司机需坐在一把“绿椅子”上,面对着自己车辆,亲自感受远光灯,体验一分钟。此举还吸引天津公安交通管理局和湖南交警总队等多地交通部门官方微博纷纷点赞。(11月2日《法制晚报》)

  人们对驾驶员滥用远光灯的陋习积怨已久,但遗憾的是,其如同“打不死的小强”,始终难以根治。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驶员“没素质”。比如有的驾驶员从学车时就缺少这一课,不知如何切换车灯;要么“任性”,只求自己不方便,不管他人的安全。尽管新交规对滥用远光灯者有罚款并扣分的规定,但因为难以抓现和取证,导致滥用远光灯者肆无忌惮。

  整治滥用远光灯,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由此,很多网友觉得“看一分钟还不够”,多地交通部门也纷纷点赞。但不能不说,这种想法和观点有失偏颇。表面上看,对使用远光灯的驾驶员施以“体验式处罚”,可以让其长记心。但在笔者看来,却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弛,更像是以恶制恶、以暴制暴,也是一种“没素质”的体现。

  众所周知,远光灯可让人产生瞬间致盲,那么罚看远光灯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当这些滥用远光灯的驾驶员被罚看远光灯之后,就会给其造成一定视角伤害。当其接受处罚后,倘若再开车上路,而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又该由谁来负责?再者,对于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没有给赋予其“罚看远光灯”的权力,交警又岂能“法外施罚”?

  据悉,2013年8月,深圳交警在整治滥用远光灯时,也曾采用过“罚看远光灯”这种执法方式,当时交警解释称,让违法司机“看灯”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次,深圳交警同样回应说,“看灯”并非强制。可对于接受处罚的司机来说,有谁敢说“不看”?事实上,这种“体验式处罚”,对违法司机不仅是一种身体上的损害,也是人格上的侮辱,必须坚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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