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纪委出台《关于对违规干预纪律审查工作行为报告和备案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遇到打听、探询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实行登记、报告和备案。(11月9日澎湃新闻网)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被绳之以法的贪官越来越多,而由此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有的贪官对抗组织审查,编造谎言、订立攻守同盟、串供、转移赃款;有的贪官找人说情,以求能够躲过法律的严惩;有的采取干扰、妨碍和对抗的方式想方设法给组织审查制造障碍,以此来挑战巡视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反腐智慧与能力。针对于这些乱象,陕西省西安市纪委出台《关于对违规干预纪律审查工作行为报告和备案的规定(试行)》,可谓断了贪官的最后一点侥幸心理。
在此规定中,需要报告备案的7种情形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为审查对象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初核及案件调查进展、涉案人员、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审查对象及其关系人私下请托,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了解、请托有关情况的;违反工作程序为审查对象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纪律审查工作材料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关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纪律审查工作的;要求给予审查对象特殊关照或减轻责任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的;其他违规过问干预纪律审查工作的行为。
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3月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公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可以看出如此多的司法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整治“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破坏司法公正的现象,各地方政府需要严格的落实。
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在这样的背景下,首先就必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不仅要防止上级领导打招呼,还需要办案人员依法秉公办案,这就需要真正的将司法系统独立出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使司法系统成为权力难侵入的“堡垒”。只有才能避免权力再次干扰司法的公正。
因此,针对越来越严的法规制度,一些党员干部应该有所警醒。要深知只有清清白白,对党忠诚,一切为了群众才是正道。如果犯事后不但不知悔改,还要试图通过对抗逃脱组织惩处,这样的行为不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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