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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者不应该是消费者
2016-11-15 14:03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牙木汐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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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十一的前一天晚上,促销的鼓声愈来愈密,直到8点多,王海的两个手机还在轮流响起,他给下属布置了100万元的抢购任务,一天了,才花出去一万多。据王海介绍,为了“备战”双十一,他们在北京、天津、西安三个城市的十几个收货点,分批购买了大约价值60万的白酒。这个双十一,他将主要目标锁定肉类、保健品和服装等,预计索赔1000万。(1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今年已是王海打假的21年,他从最开始的单打独斗,到现在手下已发展了三组打假团队,有了一套完整的打假流程,有专供某一方面的专家,有专业的律师,还有专业的质检力量,跟随时代的潮流,从实体店的打假,也已经转战互联网。

  当然,外界对于其盈利性的打假模式也存在不少争议,支持者多数都为消费者,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假货”当然是越少越好,即使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的打假模式,减少“假货”的结果也是必然;而反对者多数就为商家了,与其说反对不如说是痛恨与惧怕,痛恨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巨额“索赔”,惧怕的是对损害了品牌声誉。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否合理呢?“打假”的存在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打假”就有待商榷了。当消费者认为被欺骗时,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其他消费者的一种提醒,这是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的“打假”,但已把打假当“职业”,虽是有利于打击“假货”,不过可以预见的是,打掉的毕竟是少数而已,要达到打倒一片的效果,却是微乎其微了。

  再者,职业打假者不可避免的话题就是一个“利”字,像王海一样的职业打假团队,疑似有假,经各方调查,发现存在掺假或是不达标等问题,不是找“消委会”投诉、举报,而是号召团队进行大批量的购买,去检验、鉴定,一经确认为“假货”就死磕到底的进行“索赔”,这不得不让人质疑其“打假”的初衷。

  今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对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层面上,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打假”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职业打假”行为有一定的压制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即是有“消委会”的存在,也有大部分被欺骗的消费者得不到保护,一来维权成本太高,二来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浅显,而相对于职业打假者来说,他们有着更专业的维权手段,因此成功率往往会比非职业打假者要高出很多。

  如此说来,这就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懒政等行为造成的畸形现象,打假、查处假货本就是质监部门的工作,缘何当消费者遇到无生产许可证的商家酒精勾兑的假酒以粮食酒卖出时,不是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而是向王海的职业打假团队发去举报视频,由王海的团队进行调查取证?

  “打假”是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但这不应该成为一种职业,这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拿出比职业打假者更加专业的手段和实力,积极对待消费者的投诉与举报,既有合理合法的维权渠道,何来“牟利”的职业打假者生存市场?

  当然,若职业打假者,未忘“打假”初衷,是为打假而打假,而不是为索赔而打假,那其存在也是合理的,毕竟他们专业的团队,可帮助一些不知如何维权的消费者,保障其合法的利益,也可让一些不合法的商家为之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的“职业打假”才能更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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