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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点“末位淘汰”式“约定俗成”
2016-12-01 16:4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孔令晶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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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12月1日《新文化报》)

  “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这就从法律的角度给用人单位的“奖惩权”划定了底线,同时也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上了一把“安全锁”。因为,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只能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激发雇员工作积极性的奖惩方法,而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解除劳动关系,则缺乏法律依据。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企业管理考核采用“末位淘汰”,已经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绩效考核方法。为了凸显这种考核的力度,把末位者“开除”出局,在企业和管理者的眼里是最有效力的。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难免会有一场又一场激烈的工作和争夺,因为谁也不想做最后一名。但是排名的残酷就在于,不管谁不愿意,总归都会有最后一名产生。于是考核规定的作用发挥了起来,末位者“愿赌服输”,遵守规定被淘汰出局,再来新人,新一轮的考核重新登场……

  这些“土规矩”片面的从企业效益的角度出发,看似能够激发员工积极性,其实是放大了企业的用人权,缩小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来讲,采用这种“土办法”并不合理。其一,罔顾法律,企业管理者将法律弃之不顾,只注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不顾法律规定,缺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二,对企业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在末位淘汰的高压之下,除了企业管理者看到的“欣欣向荣”的竞争场面,更让雇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感,长期的紧张环境之下,更形不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企业文化。

  劳动是一种双向的权力,它既要满足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实现个人价值的目的,又要满足生产者有序经营、获得利润的经营目标。而只有这两者之间实现平衡才能促进劳动者和企业的双向发展,少一点“末位淘汰”式“约定俗成”,尊重法律的权威,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多样和积极向上的竞争环境,帮助他们实现个人的价值,比强迫式挤压劳动,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会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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