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6日在广东省政府官网上公布。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女职工的权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痛经假”,但办法提出,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12月29日《珠江时报》)
早在1993年,国家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痛经假”的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二十多年来,很少有女职工休过此假。2012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被废止,但这一政策被各地延续了下来,不少省市出台了相关方案,似有强推“痛经假”之势。
去年11月,广东就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也因提出拟设“痛经假”引发社会热议,不少网友给予点赞,认为从法规上体现了“人性化”,是对女职工权益的一种关怀。现在,最终公布的办法删除了“痛经假”,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月经假”。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徐嵩进行了解读:首先该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其次相关规定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增加女性就业难;此外,女性生理反应因人而异,如果因为“痛经”确需要请假的,可通过“病假”来兜底。
笔者认为,专家的解读颇有道理。客观地看,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仅产假、哺乳假就已对女性求职带来很大影响,随着“全面二孩”的放开,再强推“痛经假”,用工单位更会认为提高了用人成本,这岂不进一步恶化了女性的求职环境,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
从现实看,对大多数女职工来说,经期坚持工作是常态,即使有此规定,也往往羞于启口,加之程序复杂,谁也不愿去医院开证明;状态实在不好,大都以“头疼”“肚子疼”等方式请假,而领导也往往心领神会,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或减少工作量。至于请假有薪无薪,全照单位规矩来。一方面强推“痛经假”面临落实难的尴尬,另一方面“人性化”举措在现实中具有一定实践基础,何尝不从女职工劳动保护上赋予她们“工间休息”的权利?
由此而言,不设“痛经假”、可请“月经假”是务实之举。这看起来似乎女职工福利打折了,实则拓展了女性劳动保护的路径。可请“月经假”,诚比强推“痛经假”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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