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委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对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及适用、问责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成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实施办法》明确,问责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人可以实行终身问责。(2月6日,四川日报)
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进入到了一个新高地,去年年底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完全扎紧了“笼子”,给全体共产党员敲响了警钟: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其实施过程毋庸置疑,无可非议,将会进一步得到深化落实。
四川省委根据四川省情和四川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贯彻落实,出台的实施办法是对《条例》进行贯彻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四川省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进一步表明,党内问责不再无章可循,问责已经进入到了规范化的操作过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对照的模板,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状况会被问责,不再有事后幡然悔悟的情况发生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四川省作为西部人口大省,针对干部队伍参差不齐的文化水平、不同民族的工作生活习惯,制定统一的、切合实际的问责实施办法,奏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四川好声音”,这种声音预防在前,让领导干部们清楚明白问责的内容、问责的情况、问责的时限,从而规范自身行为,展现出了四川省委对从严治党落地生根的坚定决心。实施办法也是对全省领导干部进行规范教育的重要抓手,是今后全省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禁忌,《实施办法》明确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22种情形将被问责,释放了法规制度力量,持续传递出四川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曾经是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普遍状态,“集体负责=集体不负责”也是责任追究时面临的困境。四川省委制定的《实施办法》厘清了从严治党的“责任”,对于各级党组织来讲,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种责任的划分,让领导干部们不会再袖手旁边,在全面从严治党面前,没有领导干部是“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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