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月28日,新华网)
现实社会中,有的夫妻其中一方因染上了赌博、吸毒等瘾,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债。不仅把这个家给毁了,而且搞得另一方平时还不得不省吃俭用,为其还债,有的在忍无可忍之下,无奈法选择了离婚。但即使离婚,有的也以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由,逼着另一方为其还债。有的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负担”。这样,不但使没错的一方没能得到有错的一方的补偿,而且还要为有错的一方背起原本不应该背的债务。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也可以打击和遏制那些人的违法和不良行为,保障没错一方的基本权益。
实际上,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负债,显然不是为生活必要支出而负的债务,这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等于是在纵容和鼓励其赌博和吸毒等,法律不应该对其保护也是正确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那更是违法行为,这些所谓的“债务”更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了。
夫妻一方不良负债不能由另一方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有了更清晰的界定,让无过错的一方彻底摔掉了包袱,让那些对家庭对夫妻另一方不负责任的人自己去承担后果,从而可以让他们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同时也可以让各级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