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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宽严相济”
2017-03-10 16:13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田影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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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中如何防止出现花钱买刑和权钱交易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回答了这个问题。(3月9日,中国新闻网)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在18个城市有序开展,依法作出授权决定,为改革先行先试提供依据。这是我们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改革部署的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们现代司法宽容的精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这一举措有利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进一步助推刑事诉讼层次化改造,缩短办案期限,使案件“从快从简”。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两高”应当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全面评估试点成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积累经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宽”体现在制度上。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这项改革使用的罪名以及适应范围上均有重大突破。该制度的本质是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进行协商,一旦达成协议,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对被告人而言,在量刑上可以实现从宽的效果,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既认罪又认罚后,才可以得到从宽处罚。

  “严”体现在程序和内容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涵盖了多个诉讼环节,应细化司法部门的工作流程,在适用范围、办案程序、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法律帮助等方面制定详细的制度性规定,强调各部门的互相配合与相互制约,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花钱买刑和权钱交易给予严厉打击。同时,要保障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司法公平公正。

  除此之外,为防止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问题,应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等都做出具体的规定。“宽严相济”才能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运行,才能确保司法公平公正,才能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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