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制定出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对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抓、不真抓;有的党员干部党性不强,纪律意识淡薄,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少敬畏,甚至对中央一再亮明的纪律红线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问题很突出。
之所以中央明确提出“两个责任”,就是因为在过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近年来,在被查处的案例当中,往往都是自身并未违反相关纪律要求,而是属于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而被追责。比如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原副主任文仲亮因下属及家属赌博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李宗明明因下属公款旅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人民日报社上海分社原社长刘建林因纠正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不力等受到责任追究。由于本人并未直接违反相关纪律要求,初看感觉被通报的人员有点“冤枉”,实则不然,相反的是,正是由于对违规行为的默许和不作为,才助长了不正风气的成长,对其进行追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责任追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持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形成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从严落实“两个责任”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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