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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与作出酬谢并不矛盾
2017-04-12 12:5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关育兵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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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4月3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多位该校学生表示,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一般都是10元,最少也要5元。(4月5日,澎湃新闻)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拾到的东西应该归还失主,这是明确无疑的。拒不归还失主,数额不大的,属于非法占用。《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数额较大以上,则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但也没有禁止索要报酬。《物权法》草案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百分之二十酬金,所有权人、遗失人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名女生确实是有些孤陋寡闻了,她所支付的,并不是“失物招领费”,而是给予拾得人的报酬。

  问题由此而来,已经有了法律支撑的拾得报酬,为什么会引起轩然大波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人们对拾金不昧的认识。长期以来,在人们看来,拾金不昧就不能有索要报酬的权利,否则就与拾金不昧背道而驰。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无论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在保藏失物或者寻求失主的过程中,是有金钱或者物质上、精力上的支出的,给予他们合理的报酬,是无损于拾金不昧的品质的。对此,人们应该逐渐理解和接受。

  其次,从道德的角度看,主人付给报酬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有利于拾金不昧风气在全社会的弘扬,鼓励更多的人主动把失物归还失主,这是有益无害的。校方回应说,把这笔费用奖给交还失物的学生或清洁工人,目的就是鼓励学校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从设立制度的效果来看,也是不错的,“我们学校学生丢的东西基本最终都能找到”。当然,报酬应该合理,不能超过必要的比例。不同手机分品牌给予报酬,并不为过。

  再次,给予拾金不昧者以报酬,也能督促人们改正粗心的习惯。5元、10元的报酬,虽然不算多,但对于失主来说,这样的报酬支付的多了,自己也会有一些警醒,这也能给自己以提醒,小心保管物品,尽量避免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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