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同志的工作报告都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深入阐述,对实践“四种形态”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之前,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也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来源:4月11日,中纪委网站)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首先是“四种形态”涉及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并与行政处分、问责、刑事责任等相关联。其次是“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进行流程再造,从动态视角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推动纪委回归本位依纪监督、从严执纪。因此,全面从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是关键。
《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总则重要内容,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不仅要把紧“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方向盘,还要明确责任、强化担当;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其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四种形态”提高了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还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将监督执纪融入平常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强化纪律养成,润物无声。并且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要全面从严治党大局认识“四种形态”深刻认识到“挺纪在前”和“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深刻认识到时间运用“四种形态”,是为了把反腐败工作提前到“破纪”之前,从第一种形态抓起,层层设防,验收党纪这道防线;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的政策要义,深刻认识到每一种形态都内涵丰富,必须持之以恒学思践悟。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党组织要切实扛起监督执纪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总之,全面从严监督执纪,抓好“四种形态”常态化是关键。各级党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守住党的前沿阵地,让党组织的神经末梢始终保持高度的灵敏度,就必须长期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第二种形态。让从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大潮中奔腾不息,激发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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